死刑(Death Penalty),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概述
死刑是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罚,古称大辟,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斩重而绞轻。明清时期,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监候人犯,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历史
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历史几乎可以和人类的法律史一样久远。中国历史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
历代统治者虽然无不标榜儒家的“仁义道德”,高唱“德主刑辅”的赞歌,而实行的却是血淋淋的暴政。在推行暴政、践踏人权、窒息真理、扼杀民主的专制主义统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强化,以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一部中国死刑的发展史,对于今天的每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一部难以忘却又不堪回首的沉重历史画卷。这一画卷所展示的不仅仅是一种刑罚制度和刑罚死刑的历史轨迹,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社会由愚昧走向文明、由专制趋向民主的艰难历程。
功能
剥夺生命和心理威慑,是死刑所固有的两大主要功能。前者意味着用简单、最经济的办法,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彻底铲除重新犯罪条件;后者则意味着用执行死刑所产生的恐怖效应,阻止欲犯罪者走上犯罪之路。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在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为典型的例子为中国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开始推行的“连坐制”、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胡、蓝”两案(史称胡蓝之狱),以及清代文字狱。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仅有方孝孺被执行过的诛十族)、株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
执行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包括凌迟(寸殛)、殊死、菹醢、脯刑、劓殄、烹刑、浸猪笼、剥皮、骑木驴、腰斩、炮烙、车裂(五马分尸)、坑杀、枷项、立枷、绞刑、斩首、枭首。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包括自缢(刑具:白绫)、自鸩(刑具:毒酒)、自刎(刑具: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