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陈某因患有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患者家属专门聘请一名护工照顾陈某。可入院五天后,陈某却突然从医院四楼坠楼身亡,公安部门经考察后排除他杀。据民警笔录,在陈某跳楼前,护工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与医院也没有发生冲突。陈某的家人自陈某入院后,从未来探望过。然而,陈某家人认为医院没有做好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南京零距离)
来源: 广州日报
德阳老人走失2天后,在离家300米的地方找到,无奈已身亡, 你怎么看?
我有个想法,设计个容易区别的二维码印章,含身份信息,用不易清洗的墨水印在颈部让老年痴呆患者自己看不到而不去破坏它。
用统一的颜色,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可能需要帮助的人。
另外现在海默病有新突破,发现了一些病菌可能致病。希望早日攻克,毕竟我们是由于过去记忆而成为现在的自己,愿大家不要失去所有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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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6旬老人在医院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2万,院方是如何回应的?
院方做出回应,表示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无法做到全天看护,且跳楼身亡的患者,已经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死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做检查,经检查发现,她身患食管炎等疾病,随后,李某入院进行治疗。她在入院半个月后,选择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认为,医院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才会导致老人跳楼身亡,所以将医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一、事件经过。老人李某,因感到胃部不适,去医院做胃镜检查,被确诊为食道炎,当天入院进行治疗。住院半月后的某天凌晨,同病房的患者,发现李某不见了,便叫来护士帮忙寻找。护士发现病房的窗户未关,前去查看,发现李某躺在楼下空地上。随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方面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尽责看护,存在严重失职,要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医院方面回应表示,老人跳楼,是个人行为,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而且,医院只需要负责治疗老人的病,并不能24小时进行看护,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判结果。李某家属将医院起诉后,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医院除了需要诊断患者疾病,还需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存在过错,所以需要承担10%的责任,判处医院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七万余元。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医院方面认为,医护人员无法预防患者有轻生念头,也无法时刻关注到患者。患者作为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自杀是个人行为,所以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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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索赔62万,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个老人因为试图卖过一个行李箱,被这个行李箱绊倒了,回去以后过了15天老人死亡,她的家属就向这个行李箱的主人索赔,并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期法庭宣判老人家属的申请被驳回。
一、事件详情刘女士当时正在闸机处正常的拖着行李箱排队,而老人王女士从闸机处逆行,并且想要迈过刘女士的行李箱到刘女士的另一边,而老人在卖过行李箱的时候被行李箱绊倒摔在了地上。刘女士在看到老人摔倒以后就过去查看老人的情况,随后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过了15天老人死亡。老人的家属就对刘女士提起诉讼,想要刘女士对他们进行赔偿,他们认为刘女士在这个过程中犯下了重大的错误,应该承担老人的赔偿。
二、事件结果老人家属索要赔偿,刘女士肯定不乐意,双方就在法庭上寻求一个解决,近期法院也是作出了宣判,驳回老人家属的所有要求,并认为刘女士在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老人的家属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并再次提起诉讼,现在这个事情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三、个人看法就从目前表现出来的情况,刘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是这个老人逆行,并试图跨过刘女士的行李箱,才导致这个意外。刘女士作为行李箱的主人,就因为有人碰到行李箱而陷入赔偿纠纷,这太不合理了。
老人家因为卖过行李箱而摔伤这是老人家的不幸,但他的家属不应该将这件事情的责任推到刘女士身上。刘女士只是在无辜的排队。老人家属可能就是觉得老人死亡这件事情可以讹一点好处,所以才会赖上刘女士。法院既然做出了判决,这件事情也就是告一段落,但是老人家属还在上诉,这就很没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