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在广州某公司工作了近四年,因与公司股东关系变化,被公司从教务主管调到销售岗位。她不满意这一安排,立即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9.8万元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然而,当地仲裁委和法院都认为,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员工主动离职没有理由要求经济补偿。最终,方某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方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公司向方某某发出《调岗通知》:
“致员工方某某:因你与公司某股东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日12时10分,方某某答复:“请问我的工作跟谁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离职,不用调岗了!”、“那您尽快吧!否则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离职了,到时候工作问题交接不清与我无关”、“从今天开始算,到10号18点结束。”
方某某最后工作时间为2020年6月7日。
离职后,方某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万元。
公司表示,其向方某某发出《调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职权,且对方某某工作岗位的调动符合两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未降低方某某的薪资标准,方某某不接受调岗安排表示自愿离职,是其主动提出离职,不应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然而,广州市番禺区仲裁委经审理后,对方某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方某某不服,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向方某某发出调岗通知后,其没有提出异议,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离职。结合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2018年微信对话记录,可见公司对方某某的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实际降低方某某的薪酬标准。现方某某主动提出离职,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方某某还是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据公司提供的与方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2018年10月7日、2019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方某某的微信对话记录可知,方某某的工作包括招生。公司向方某某发出《调岗通知》,将方某某从教务主管岗位调整到销售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职权的表现,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
即使方某某认为从教务主管岗位调整到销售岗位后将降低其工资,其也应该向公司提出,双方进行协商,而方某某并未向公司提出上述意见,而是在收到上述《调岗通知》后,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离职。
因此,方某某是主动提出离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方某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