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五刑”,是从隋朝开始正式官方颁布,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在隋朝之前,“五刑”另有说法,为“墨、劓、剕、宫、大辟”。
古人以满掌之数“五”作为完备的象征,所以两种刑法体系皆以“五”为数。
接下来分别说说这“笞、杖、徒、流、死”刑的都是些什么样的刑法。
“笞刑”首先说“苔”,指用竹板、木板抽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等,为轻微犯罪而设计,其实早在秦汉时期,苔刑就已经普遍使用了,只是到了隋朝,升格为了“五刑”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新加坡还保留了竹板抽屁股的刑法,其实就是“苔刑”。
“杖刑”这个顾名思义,就是换成大竹板或者荆条了,抽打犯人的脊背臀部。
这个刑法想必喜欢看古装剧的人经常会看到,县衙里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把人往地上一按,一边站一个衙役,大板子揍下去,皮开肉绽。
据说这种刑法是古代父亲打儿子用的,乖乖,古代的父亲可真够狠的。
“徒刑”所以的“徒刑”,和现在的有期徒刑差不多一个意思,就是剥夺一定年限的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法。
古代的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基本上在一年到三五年不等,属于不算太重的刑法。
“流刑”其实就是流放,强制犯人离开故土。不得擅自离开流放地,一般根据流放的距离指定刑法的轻重,比如流放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等,也有具体流放地,比如宋朝的流放沧州、流放琼州,清朝的流放宁古塔,都是“流刑”的具体实施。
“死刑”也就是极刑,结束犯人生命的刑法,隋唐以来,法定斩、绞为正刑,而由于“绞”可以留得全尸,因此比斩刑要轻些。
明清时期,死刑又分斩立决和斩监候,斩立决是对罪大恶极之人马上行刑,而斩监候则是会将犯人留待当年秋后才可行刑,虽然都是死刑,相对斩立决要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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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是为“死、流、徒、杖、鞭”。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这一五刑制度。
具体就是:
1.笞,用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臀部,清朝时刑具改为竹板。分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是最轻的刑罚。
2.杖,是次轻的刑种。用粗荆条拧成的刑具抽打受刑者的背、臀和腿。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3.徒,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示“奴辱”的一种刑罚。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4.流,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因流配地点的不同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服劳役一年。
5.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为两种:绞和斩。宋后加凌迟。明清加枭首。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