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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我国南北朝时期直到清代的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大理寺少卿,是这个部门最高长官的助手,即副职,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
秦汉时期,中央政府设置了掌管刑狱的专职官员,称廷尉,级别很高,薪酬不低——月俸一百八十斛,年轶中二千石——“中”的意思是满,在其下,还有“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等稍低俸禄的官员。 后来的人们,把秦汉享受“中二千石”待遇的官员——基本是中央各行政部门的一把手,泛称为“九卿”。
汉景帝中元六年,曾把“廷尉”这个官名,改称“大理”——古时称掌刑过程为“理”,引申为掌刑之官为“理”,汉景帝加“大”字已示“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武帝建元四年,这个名字又改了回去。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也曾“廷尉”将改为“大理”,又均复旧。 这是后来“大理寺”一名的由来。“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隋代确立。
“寺”,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廷也。有法度者也”。段玉裁注解说,根据《汉书》的说法,“凡府庭所在,皆谓之寺”。他还引《释名》和《广韵》为证,说“寺”就是官员所在机构,官员可以换,但机构不变。从现在的角度理解他的意思,就是“寺”,相当于当下的“部委院”。
这里插一句,“寺”的本意是“侍”,还有“近”的含义。《礼》、《诗》、《左传》都是在“侍”的含义上使用“寺”这个字。“九卿”为帝王“近侍”,引申为这些官员所在的常设机构的含义——与九卿对应的,是“九寺”——中央政府的下辖行政部门。
“寺”,原来和“庙”没有关系。据说,东汉明帝刘庄夜宿南宫,梦一金人自西方而来。于是派人到了西域(今阿富汗和中亚一带),邀请摄摩腾、竺法兰两位西域高僧,并用白马驮载佛经佛像返回东土,于永平十年(公元67年)抵达帝都洛阳。二位高僧和佛经佛像,均被安置于鸿胪寺——中央政府掌管外交事务的官署。翌年(公元68年),汉明帝颁诏在洛阳西雍门外三里御道北兴建僧院。为纪念白马驮经,取名“白马寺”——中国最早的佛教寺院。自此,“寺”和“庙”联系在了一起,且称为宗教场所的泛称。这是题外话。
北齐置“大理寺”,主持工作的官员称“卿”。到了隋代,沿袭了大理寺设置,官员除了“卿”之外,又设了“少卿”。“卿”,作为官职,始于西周。自北魏开始,在正卿之下设“少卿”,就是“卿”的副职。隋代“大理寺”的“少卿”,如前所说,相当于最高法院副院长,协助“正卿”审核刑狱案件。 后来各朝代,基本沿袭了隋朝“正卿”和“少卿”的设置。正卿一般是从二品,少卿是三品。 (正三品官服)
唐代,曾一度把“大理寺”改称“详刑寺”,不久又复名大理寺。
宋代,“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官员除设卿、少卿外,还设丞等员役。
明清沿用前置。至清末改称大理院。明清两代,“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不少朝代,“大理寺”所审案件,最后要送刑部审定批准。
清末于1906年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负责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 北洋政府沿用“大理院”。
1929年,国民党政府将大理院改称最高法院。
古时的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管刑狱案件审理,是我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中的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时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也就是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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