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郑州暴雨灾难中,地铁五号线最让人痛心,由于遭遇严重积水,被迫停止运行后,导致车上12位乘客不幸被淹死。外界对于地铁遇难赔偿事宜非常关注,那郑州地铁死人赔偿标准是多少?一起看看吧。
赔偿金
针对郑州地铁五号线遇难者是否能够拿到赔偿,具体是多少标准,目前官方并没有作出任何通报。虽然该事件已过去数天时间,但是外界对于遇难者赔偿事宜热度还是非常高的。
有律师表示,郑州地铁遇难者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因为按照法律层面来看,只要乘客购票进站后,乘客与地铁公司就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后者是需要负责任的。至于赔偿标准,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郑州地铁遇难者会有赔偿吗?找谁要?
但这个破产方案赔偿金额多少并没有透露出来,但是对这个赔偿方案很多死者家属目前都没有表示同意。
很多家属都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要了解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
但不管最终调查的结果是什么,这些死者家属肯定会得到赔偿的,至于赔偿是多少,还要等相关的方案出来之后才知道。
不过有些律师建议,具体赔偿标准可以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而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3834元,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赔偿,那么每位死者获得的赔偿金额就可以达到876680元。
但是按照郑州地铁的意思,他们的赔偿方案是参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这意味着赔偿的金额不会太多。
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多少,我们要等最终的方案出来之后才知道。
观点 :上班族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和地铁运营方的侵权赔偿双份赔偿;非上班族有权获得地铁运营方的侵权赔偿。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不在本文分析范围内。分析如下:
一、上班族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具体分析:“7.20事件”发生在下午6点许,正值下班高峰期,属于下班途中;本次乘客不幸遇难显然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伤害。结合以上两点,上班族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3、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为5946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以上只针对上班族,非上班族因未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赔偿。
二、所有遇难者家属有权获得地铁运营方的侵权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在向运营方主张权利时,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依据合同编提起违约之诉,此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此,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2、具体分析: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国内对地铁、轻轨及磁悬浮等新型交通运输的管理行为缺乏专门规范,对于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存在争议。本人结合相关规定、一般的法理及(2016)京02民终9178号(苏霄濛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 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案-优评案例),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7.20事件”应适用《民法典》第1240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致害行为系特殊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地铁运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地铁运营方的免责权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三方面内容。就本事件而言,遇难者一则不存在故意,二则难以认定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地铁运营方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呢?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以往的司法案例,河南省有以罕见特大暴雨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典型案例。如经过河南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某案件-(2020)豫14民再43号,商丘中院认为;“关于案涉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客观现象。本案中,虽然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信息,但是此次暴雨属于极端降雨事件,突破了自1953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的 历史 极值,具有 历史 罕见的特征,其强度已经超出一般的预计,而XX物业公司作为普通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对此次暴雨的强度作出正确预计,具有合理性。因此,案涉暴雨构成不可抗力。”
在分析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之前,先看《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38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照明、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有效。”第五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 社会 公告。 ”
具体到“7.20事件”中,一方面,地铁运营方并没有依照条例第38条要求设置设施,和条例规定有一定差异;连续多天的暴雨,再结合气象部门的预报,地铁运营方应当预见到雨量大无法保证安全运营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暂停运营而未暂停;在机车迫停的一段宝贵时间内也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结合前述情况,本次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7.20事件”造成14人不幸遇难,已经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公众事件,地铁运营方及政府方面也不会采取不可抗力免责。
4、赔偿标准:《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为5946元;(2)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并未将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纳入统一范围,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异。
三、上班族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和地铁运营方的侵权赔偿双份赔偿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概括而言: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可以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双重赔偿。
2、法院观点:(2017)豫08民再31号案件(蒋代书等人诉金达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优评案例),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 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四再审申请人有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要求金达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四再审申请人从李贤明处获得的赔偿款28万元,不应从金达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金达公司支付四再审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81613元。”
以上关于“7.20事件”的分析,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不是唯一的观点。结合以往的重大安全事故赔偿,通常政府会积极和遇难者家属沟通,达成和解,并不会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是不管政府是否赔偿,赔偿多少,上班族的工伤赔偿还是要依法争取的,工伤认定部门就“7.20事件”也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郑州地铁遇难者应该获得赔偿。乘客购票进站后,乘客与地铁公司之间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地铁公司应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乘客发生意外事故可以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赔偿金额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20倍的金额就是876680元。
如果自己买了意外险,毫无疑问由保险公司理赔。反之属天灾人祸 ,重大公共事件,经核实后,当地政府会理赔处及理善后。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天灾在前,郑州超强降雨来势凶猛,防不胜防,这是天灾遭成的事故原因的前提。但乘客乘车,只要付费购票,人身保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譬如:车祸,意外死亡,都有人身保险的,再加之暴雨强劲,地铁进水,甚至遭成停运,人员溺水伤亡等,这属于地铁防控设施不到位,是既特殊又严重失控的次生灾害。
所以,我相信政府一定会从合理,合法,科学论证的态度,给予遇难者的一定经济赔偿。
然而,赔偿也难以抹去郑州人心中的恐惧,堵绝地铁防汛防灾隐患,才是大家关心的重中之重。愿抴者安息,生者自重,愿郑州地铁不会有二次悲剧发生。
我觉得郑州地铁遇难者肯定会有赔偿的。由于市政设施的问题,政府应该负责。
每个人都买了票上车的,却没能走进家门,给亲人们留下无尽的伤痛,赔偿是必须的,找谁要,法律说了算
这几天地铁遇难者的人数一直在上涨 ,今天又确认了26位 ,这是多少个家庭的破碎 。谁也没想到,去上个班,好好的,却回不来了 。
这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其实郑州大雨在大雨前就已经发出了警告 ,不过大家为了生活,还要努力的去工作,去上班 。谁也没想到这场雨会下得如此大,如此急 。
七月十七号开始大雨就没有停过 ,直到7月20号这一天 ,谁都没想到,这场雨真的可以翻天覆地 。
虽然只有一站的距离对于地铁车厢被困人员来说却是一场生死考验。地铁到达海滩寺后运营未停运,,开始开往沙口路,结果只开了不到两分钟就停车,停车后又启动往后倒试图退回海滩寺站,最终地铁停两站之间,雨水倒灌入地下隧道和列车内。
目前有一些家属已经提出赔偿条例 ,因为这个很大原因是人为,但是也可以说是天灾 。地铁公司对于这种突发情况,处理不及时也无可奈何 。
发生淹水倒灌情况,气象台也已多次发布暴雨预警,但因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郑州地铁公司仍未停运,这样才导致数百名乘客被困两个半小时,造成多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多人受伤。
最后我们的逝者安息吧 ,愿你们在天堂没有大雨 ,本来出去的时候,好好的,却没能回来 。家门口就在眼前 ,一场大雨,隔断了你们回家的路 。这样人心痛的是你们却去了天堂 ,留下痛苦给家人 。在那边要好好照顾好自己,下雨的时候不要出去 。
这个答案应该是明确的,遇难者应该有赔偿,而且也会有赔偿,至于赔偿的主体,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地铁运营管理者,或许还应有其连带责任者,这需要进一步探讨。
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个问题,对普通人来说,有时候过于深涩和深奥。对老百姓的要求过高。其实,从老百姓朴素的认识出发,从公理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去考虑,受害者当然应该得到赔偿。
表面上看,这是天灾,似乎是不可抗力。其实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有很多的人祸在里面。管理者的疏忽大意、自信与此次人员伤亡有莫大的关系。
我相信政府在救灾、救死扶伤过程中会作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需要死者家属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此类赔偿问题,毕竟我们还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吗!我们的政府会为我们老百姓作主的。
因此,提问者不必过于担心这个问题,灾难后的善后处理一定会尽快开始,相信党,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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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地铁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赔偿款包括: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至于赔偿金额是多少,并没有透露出来。 不过,对遇难者家属来说,钱再多,没有生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