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从网上买了5斤大米,担心自己拎不动,便特意在订单上备注:“请一定要送货上门”。万万没想到,快递小哥不为所动,仍然将大米放在了快递柜里。愤怒的女子当即投诉了快递小哥,却遭到了快递小哥的辱骂!
女子小王今年20多岁,在杭州当地的一家公司工作,是一位名副其实的白领。
平日里,小王喜欢在网上购物,大到贵重的化妆品、首饰,小到家庭生活的日用品,小王都会通过网络购买。
放在以前,快递小哥送货时,都会提前的和小王进行电话沟通,询问是否需要送货上门,但后来随着快递柜、快递驿站的普及,快递员也至此没有了送货上门服务,这点令小王本人也是相当的不满。
小王的家住在高层,快递柜又离小区比较远,所以每次这么一折腾,就让小王的购物体验大打折扣。
事发当天,小王发现家里的大米吃完了,便决定买一袋回来,想到去超市买一袋大米还得提回来,自己又是一个弱女子,拎又拎不动,小王便有了在网上购买的想法。
小王的想法很简单,那就是在网上购买大米,而后再由快递小哥送货上门,那自己就省了跑路的过程,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小王就在网上经过精挑细选,购买了一袋5斤的大米,由于担心快递小哥不送货上门,小王还特意在订单上备注了,一定要送货小门,同时叮嘱店家字体要打印的明显一点。
原本以为这次快递小哥总会送货上门了,可万万没想到,快递小哥仍然直接扔在了快递柜里。
气愤的小王立即给快递小哥电话,要求对方送货上门,但却被快递小哥以工作繁忙拒绝。
见对方如此不讲道理,小王直接将快递小哥投诉到了平台。快递小哥收到投诉后,立刻打电话辱骂了小王,并警告小王做人不要太过分,自己不可能送货上门,随即又把小王的另外一件快递也扔在了快递柜里。
觉得对方是有意刁难自己,小王再次进行了投诉举报,并将快递小哥辱骂自己一事,也告知了平台。平台介入处理后,快递小哥发短信威胁了小王。
无奈之下,小王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这位快递小哥解释称,自己将快递放到驿站,是按照公司的规定, 情况也向小王进行了说明,但小王不依不饶,也在电话中侮辱了自己,所以双方才起了争执。
自己现在已经从快递公司离职,再争论谁对谁错也没有意义,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现在邮寄个快递,不过几元钱,全部送货上门根本没有可能性,所以是小王太过矫情;
也有网友反驳称,按照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就应当送货上门,如果觉得不赚钱,那就不要承揽快递。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也就是说,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达成寄递合同后,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快递投递到寄件人指定的地点。
本案中,小王从网上购买大米的过程中,已经向快递公司支付了运费,那么按照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虽然按照日常的交易习惯,快递公司对于多数快递,都是直接投递在快递内。但在小王明确说明且备注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送货上门。
本案中的快递小哥在未询问小王的情况下,直接将快递投递到了快递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由于与小王达成寄递合同的是快递公司,快递小哥只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小王应当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小王系作为正常的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故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好评、差评,都是消费者行驶监督权的体现。
在快递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小王投诉快递小哥的服务,属于正常的监督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快递小哥面对这种监督行为,采取侮辱、威胁的方式辱骂小王,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小王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并且赔礼道歉。
最后,关于快递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