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 巴比伦人、 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产生
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部落习惯法逐渐向法律过渡。
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经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当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主要有《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它们仍旧基本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直至公元前1世纪,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特征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正文部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 标榜立法者的功绩, 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 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均有论及,但不少问题仍由习惯法调整,并保留同态复仇的传统。
3、基本是司法判例的汇编, 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然把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它们并非“神定法”。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市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财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方法和原则、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均对后世立法有重大影响。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