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310年的4月5日,在法国南部的土鲁斯城大教堂内举行了庄严的异教徒审判仪式。按照审判步骤,裁判官首先是宣读了忏悔者的悔过书。宣读完毕后开始让忏悔者开始面向大众公开悔罪,并且表示会效忠教会。解析来就开始对忏悔者开始宣判了,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忏悔者”会被判处火刑,将其火烧至四。那么欧洲古代的宗教裁判官是如何对异教徒进行审判的呢?程序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忏悔者”只要被宗教裁判官给传见了,那么就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从实招供”。他们必须要把涉嫌信奉异教的人全部都一一招供出来。至于受害者受谁指控的,受害人是无从知道的,若是一旦被指控了,那么罪名基本上就无法洗脱了,因为裁判官即是审判官也是保护告密者的人。审判官们总是会假定人有罪,即便是没罪也得给你安个罪名,除非涉嫌者能够找到足以证明他无罪的证明。审判官首先肯定是非常秘密的审问受害者,直到逼着受害者自愿公开承认自己是有罪的,那么异端判决仪式才会在教堂内举行。
公元1252年欧洲通过了准许使用刑具的规定,有了这个,裁判官就更加容易的逼取供状了。虽说在原则上,每一个受害者只允许受刑一次,但是这些宗教裁判官的套路很深,花招也很多,他们会声称后期使用刑具全部都是第一次的“延续”。只要受刑者不致流血或者死亡,所有被怀疑的对象都将受刑。若是证人也受到了怀疑的话,那么严刑拷问也是必不可少的。说白了,只要是有关的,全部都会受刑,哪怕是瞎说的,随便拉一个非异教徒的人,这个人也得被用刑。
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其实是无罪的,但是裁判官几乎个个都是杠精,而且都是那种高端杠,你是有理说不清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无罪的人也会被杠出个莫名其妙的罪名来。裁判官一旦被逼得供词,那么就会受到裁判官以及教会的依法审判,根据罪名的轻重开始定罪。惩戒轻犯的话也许仅仅只是需要做数次祷告或是去圣地进行朝圣一番,但是跟不肯悔改人的刑罚相比的话,那简直是一个天堂和一个地狱。那些不肯悔改的人不仅自己的家当要充公,而且可能连自己的小命也不保了。
这些宗教审判官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可以说是很丧心病狂的,他们所谓的宗教审判甚至连一个死人都不会放过,就算是有远走他乡的人,只要在教会的控制范围内,也是很难摆脱的。若是此人在很多年前与异教有关联的话,那么此人也会被追究。而且在当时,能够推翻宗教法庭判决的人只有教皇,不会有第二个人。而且即便是教皇推翻了判决,有时候裁判官对于教皇的异议也只是充耳不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宗教法庭的本身其实就是法律。
所以在欧洲历史上宗教信仰时代,这是一段非常黑暗的历史。不仅仅是因为战争,到处金戈铁马,就连宗教自己本身也是非常可怕的。由于这种套路极深的审判制度出现,当年很多人都是死于自己仇人的密谋举报,或是栽赃罪名。而且一带就是一连串的蝴蝶效应,搞出一个又一个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