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即“民告官”不论有理无理先打一顿再说,原因是古代“民告官”本就有罪。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其实为“民告官”设有相当完备的制度,所谓的“民告官、先挨揍”其实只有百姓“越诉”时才会发生。
例如《大清律例·诉讼》便规定,“凡军民诉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讼者,笞五十。”注意,这条律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非是“民告官”,而是“越级诉讼”的问题,《大明律》与此类似。那么,古代民告官到底会发生什么呢?
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历代封建王朝始终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三纲五常”便成为了维护统治的基本纲领,而在社会关系层面,也通常以“泛血缘关系”进行处理,朝廷命官通常被视作百姓的“父母官”。这种制度之下,“民告官”自然就被视为了以下犯上,这是符合统治者的统治和稳定需要的。
不过,历代王朝虽然不支持“民告官”,但对此却也并非完全杜绝,毕竟如果完全杜绝了底层的上告途径,同样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古代百姓想要告官,其实还是有路径可选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采风。这种方式主要是指,由朝廷派专人赴特定地区采集民情,查看和纠正吏治,虽然这种方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治理,但百姓却可以通过这种渠道来达成“民告官”的目的。
例如战国时期管仲在齐国创造的“问事”制度,“问人之所害于乡里何物也?”“除人害者几何矣”“问刑论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管子·问》)又如汉宣帝刘询在位期间,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汉书》)。再如武则天置右肃政台,专掌“察州县吏善恶,风俗得失”。当然,这种方式更多只是作为一种临时措施,是统治者短期内以整顿吏治为目的采取的手段。
2、监察。古代统治者为了吏治清明,往往在地方设有监察性质的官员,其主要职责便是对辖区内的官员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同时兼具整顿吏治、惩治官员的职责。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度中的“御史大夫”便负有监察百官职责,汉武帝时则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每州设监察刺史,其职责中的“违法征科、行政冤滥”主要针对的就是官员侵害百姓权益的问题。
唐代继承了汉朝的监察制度,唐太宗时将天下划分为10道,每道设监察官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例如采访使等。宋代则设立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作为巡查官员。明朝时期,则设有十三道巡查御史,不仅可以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纠核和处理,而且可以直接受理对官员的审理。
3、直诉。主要指在遇到重大案情或冤屈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上级衙门向皇帝告发,甚至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诉讼。该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制度,后于晋武帝时期建立“登闻鼓”制度,此后“登闻鼓”成为百姓直诉的主要方式。
到唐朝时,直诉路径已经开始多种多样,百姓不仅可以通过“登闻鼓”诉冤,还可以上表诉讼,且规定朝廷官员必须立即受理,尽快闻奏,否则就要受到惩处,如《唐律·斗讼》有载“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甚至还可以直接拦皇帝车驾诉冤,如《唐律·斗讼》有载“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
4、越诉。主要指越过地方官员进行控诉,即越级诉讼。因越级诉讼往往会扰乱司法体系,因而历朝历代对此严厉杜绝,不过,朝廷虽然不支持越诉,但也并不完全杜绝,这也是百姓越级告官,要首先受到惩处的主要原因,即打你是因为你越级诉讼,但案子官府还是会受理的。
不过,宋朝以后规定,凡是遇到地方官员本该受理但不受理,或将案件交给被告官员审理,或本司官员本应回避但不回避,以及官员贪污受贿等官员渎职情况,百姓可以越级诉讼,且不会受到惩处。
5、拿官。这种“民告官”现象只发生在明朝初期,彼时朱元璋为了严厉打击危害地方、鱼肉百姓的贪腐官员,不仅明确规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贪腐官员送至京城严惩,而且对这种现象极为鼓励,例如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将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城面奏,便获得了重赏。
同时,为了鼓励这种现象,朱元璋还规定,对于阻挠百姓入京告状的官员,要严厉惩处,例如淳化巡检何添观因阻挠嘉定县民郭玄二入京告状,被朱元璋下令砍脚戴重枷服刑。
以上便是古代百姓“民告官”的主要途径,从这些制度不难看出,古代统治者在建立制度的时候,其实是考虑到了百姓切身利益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朝廷腐败和官官相护的因素的影响,大多“民告官”的途径都被堵塞,以至于百姓求告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