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人贩子相信很多看官朋友都会和小编一样,极其的痛恨和不耻。而拐卖妇女儿童从从至今,就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犯罪问题。广大老百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是相当痛恨的,虽然法律会严惩这些丧尽天良的畜生,但是依旧无法平息广大群众的愤怒,很多人都认为这类人就该死。但是现在中国的法律对于这类型的畜生,一般都是判个5-10年,造成死亡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才会判处死刑。那么古代对于这类型的犯罪是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呢?看完下面这些内容,不知道您会作何感想!
古代将拐卖人口都统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就有明文规定。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伤杀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意思就是说拐卖人口在古代就是大罪。按照汉朝律令会处以磔(zhé)刑,就是将犯人砍头后,把尸体的肉分割开来,再把四肢断开,意思是让这种人死无全尸。这种刑罚原本是用来对待祭祀的牲畜使用的!可见从汉代开始,就把这类型的罪犯比作畜生!
后来的历代王朝的在对待此类犯罪行为的立法上,基本都沿用此类规定。而从唐代开始,朝廷已经开始意识到了拐卖人口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因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更加严厉,唐律规定:贩卖十岁以下孩童的,即便对方家庭是自愿的,也会被视为抢掠人口,将予以严惩。贩卖的人口为奴婢的,判绞刑;贩卖人口做别人家奴的,流放三千里外;贩卖人口用作妻妾子孙的,判徒刑三年。
而到了元朝时,由于疆域辽阔,贩卖人口形成了一个顶峰的局面。特别是当时很多的元朝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所以很多人贩子都从高丽拐卖妇女到中国来。而朝廷为了打击这种陋习,颁布了法律规定只要是略卖行为,一经发现就是死罪。
到了明朝时,朝廷对于贩卖人口的立法更加完善,但是相应的刑罚却减轻了许多。立法中规定只要是诱拐为奴婢,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但这里要说的是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意思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一旦被抓住就是凌迟处死。
在清朝嘉庆年间,有一个叫张良璧的人由于沉迷于巫术,为此居然16年里残害了16名女婴,其中死掉了10人。被抓住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但是嘉庆帝依旧没有放过他,下令凌迟处死。由此可见,从汉代开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就都是严惩不贷的。